如果浏览器反复进入阅读模式,可在阅读模式下点击设置,把自动进入阅读模式关闭掉!

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今天啊,我将和大家来讨论两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发生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个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这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为什么把它们集中在这里和大家来谈呢?是因为这两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发生在谈恋爱期间,一方给付了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财物。不同的是,双方分手后,一方以给付彩礼为由要求返还的时候,南通市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是彩礼而判决不予返还,而重庆市这边的法院却认为是彩礼,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具体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来看案例:

52 岁的张某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有三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因为妻子病逝,2014 年 6 月,张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了王某。同年 8 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初期,他们也经常约会,度过了一段幸福而甜蜜的时光。

张某比较爱面子,在两人的交往中,对王某总是有求必应,出手比较大方。不久,王某想去韩国进行吸脂减肥手术,张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累计转账 15 万余元。12 月,王某如愿拿着这笔钱进行了吸脂减肥手术。

2015 年 3 月,张某向王某求婚,遭到拒绝。在随后的半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因为一些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王某正式提出分手。不久,王某与他人结婚。

2016 年 10 月,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主张自己转给王某的这 15 万余元属于彩礼钱,请求王某如数返还。

法庭上,王某辩称这 15 万余元是消费性赠与,他们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订立婚约,不属于彩礼,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根据南通本地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张某主张其所转账汇款均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是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王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法院认为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该属于张某在恋爱期间对王某的消费性赠与,张某主张彩礼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于是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在这个纠纷中,张某主张彩礼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个案例跟刚才的案情差不多,法院却支持了原告主张彩礼要求返还的诉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案例。

沈某、谭某 2013 年 11 月通过婚介机构相识,交往不久,沈某购置轿车一辆,房屋一套,所有款项都由沈某支付,车辆和房屋均登记在女方谭某名下,次年春节后双方就搬在一起生活。

几个月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正式分手,沈某通过电话和谭某联系,表示他为房屋、车辆支出的款项是彩礼,要求返还,遭到拒绝后,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谭某立即返还购房款 110 万元及购车款 41.2 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介机构登记,是婚介机构会员,均表明双方都有明确的结婚意愿。两人经婚介介绍相识后,沈某出资为谭某购买房屋和车辆,并表示其明确向女方提出过结婚事宜,女方也表示男方沈某对自己有好感表示想与自己结婚。原告沈某所支付款项虽然是两人相识后在短时间内产生,但并不影响该款是彩礼的认定。现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已另行结婚,结合双方相识、同居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75.6 万元。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她认为男方赠与的财产并非彩礼,而是自愿赠予的财产。双方认识时间不长,还没有涉及谈婚论嫁,男方的赠与行为并未附加以「结婚」为条件。故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今天分享的两个案例呀,我们和大家具体来说说彩礼和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是婚约期间赠与物的主要形式,但恋爱阶段的赠与物并不一定是彩礼。其区别主要有:首先,赠与目的不同,彩礼的赠送应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或是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赠与往往是为增进感情而为之,多为赠与人自愿无偿的意思表示;其次,赠与的时间和场合不同,彩礼给付时间和场合相对正式,多发生在特殊日子,如订婚日等,同时交付的场合有亲友、媒人等在场,一般赠与的给付时间和场合则相对随意;再次,彩礼通常为数额较大的财物,该财物常用于婚姻缔结男女双方后期结婚用品的购置上,而一般赠与是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一些金额相对不大的礼物或给对方父母赠送的礼品,如价值不高的服饰、生活用品,及外出就餐、看电影等娱乐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外还有两种情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两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律课: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捍卫婚姻权益》小说在线阅读_恋爱期给nv友_15_万整容费,是彩礼还是赠与,且听法院怎么判?_作品来自网络或网友上传_女生阅读之家只为作者by王箭平_的作品进行宣传。

搜索

婚姻法律课: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捍卫婚姻权益恋爱期给nv友_15_万整容费,是彩礼还是赠与,且听法院怎么判?

书籍
返回细体
20
返回【点击阅读】模式下,点击屏幕底部会自动切换进度条!
  • 点击阅读
  • 滑动阅读